驾驶机动车撞伤人,投保的交强险却拒绝赔偿;投一份保险,约好出意外赔100万,但出事后赔款却大幅“缩水”。遇到这样的纠纷,有人“有苦说不出”,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投保容易赔付不易,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1】驾三轮车被甩出车外受伤,保险公司拒赔
11月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案例,依法判处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陈军(化名)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
2014年5月18日,陈军开着一辆三轮汽车,在村道拐弯时操作不当导致人被甩出车外,发生侧翻,将旁边一摩托车主和自己砸伤。陈军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军的车辆投保属实,但陈军属车上驾驶人员,不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拒赔。多次协商无果,陈军起诉到法院。
【案例2】约好赔100万,出事后赔款却“缩水”90%
上个月,内乡县人民法院还审结了另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今年2月9日,村民刘大宝(化名)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车辆驶出路外侧翻,刘大宝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刘大宝家人悲痛不已。其子想到父亲生前曾购买过一份保险,以刘大宝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意外身故赔偿100万元,受益人为刘大宝之子,保险期20年,合同2015年10月30日生效。记者查询了解到,该保险赔付的范围包括一般意外、自驾车意外、公共交通意外和巨灾意外等。
保险就是为了防意外,但该保险公司表示,刘大宝驾驶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仅理赔10万元。随后,刘大宝之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保险公司“理由”不成立,需按合同赔付
上述两个案例,到底是保险公司“不负责”还是投保人“乱吆喝”?看看法院判决结果。
关于陈军的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在先,然后被其原驾驶的车辆砸压受伤,受伤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操作和控制车辆,也不再履行司机的驾驶职责,身份已经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其受伤与保险车辆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应按第三者赔偿。
刘大宝的纠纷在于出事时驾驶的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
法院审理后查明,保险公司证据不能证明车辆发生事故时实际用途为营运车辆;内乡县运管局出具证明证实事故车辆没有营运资格,从车辆登记区分上虽属货运,但实际用途属于家庭自用。出事时车上也没有装载任何货物。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人保险金90万元。
【现象】一边销售“刷屏”,一边上“黑名单”
赔付遭拒,两桩案件并非个例。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保险纠纷类案件占据一定比例。
随着经济发展,保险与市民生活越来越近。每年存几万,老了以后可以领出来多倍的钱,越老越有钱,很诱惑有没有?投保时笑脸相迎,但赔付的时候却总不尽如人意,这中间有啥“弯弯绕”?
记者查询了解到,国内数家大型保险公司都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这意味着,不仅仅存在赔付难的问题,更有甚者,即便法院判了赔付,依然有保险公司“无视”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当上了“老赖”。
【说法】警惕销售“误导”,投保先抠细节
对此现象,律师表示,保险行业中,经法院判决或是调解的案件,很少存在故意不赔付的现象。可能因案件复杂,加之保险公司案件数量多,导致理赔款不能及时到账,这是致使保险公司上失信“黑名单”原因之一。
“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具体条款的解读出现分歧。”负责审理上述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些条款往往比较精细,某些词语解读不一致,就导致赔付出现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有些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了解清楚,也有一些是合同约定不明。不管是哪一类纠纷,都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弄清条款,抠细节,理智投保,一旦出现纠纷,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在某保险公司工作多年的张先生,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赔付上的不对称现象,原因之一是某些保险业务员对条款不够熟悉,在向客户推销时不清楚、不客观;另外不乏一些业务员有“误导销售”的情况,致使客户期许过高,赔付时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