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四川保监局公告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锦城支公司及陈旭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7﹞6号)。
四川保监局表示,经查,2016年2月-4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陈旭彭时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互联网业务部员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经查,2016年2月-4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陈旭彭时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互联网业务部员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业务清单、财务凭证、网站截屏、公司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第116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1条、第171条的规定,四川保监局决定给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陈旭彭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