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3月31日17时13分讯(记者 李袅)因为POS机上一笔业务出了问题周先生联系上银行,而银行工作人员把在网上查到的电话提供给周先生。没想到这个电话竟是诈骗电话,周先生按照操作被骗走6万多元,他将银行告上法庭,获得近4万元赔偿。今(31)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通报了2016年该院金融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涵盖保险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等类型的典型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小心 竟给了顾客诈骗电话
周先生基于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了一个POS机,因该POS机上一笔业务的刷卡交易出现问题,没有转入指定账户,周先生与银行工作人员陈某联系并讲述了情况。
陈某通过网上查询到一个以400开头的电话号码,并拨打该号码咨询周先生反映的问题,对方让商户自己打电话联系0119号工作人员,随后陈某通知周先生拨打400开头的电话。
电话那头该工号的工作人员告知周先生要核实信息以便将此前被转走的资金转回卡中,周先生按照对方说的操作,将两张银行卡内共66120元转入对方指定账户。事后,周先生发现被骗,而钱已被他人转走,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银行作为POS机交易的委托划款方,其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周先生基于对银行机构的信任而与400开头的电话进行联系并进行了转账操作,银行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因其过错给周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先生对于明显有违生活常理的异常操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对周先生的损失酌情划分承担比例,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周先生近4万元损失。
法院方面表示,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对于经济交往中的风险,当事人均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发生民事侵权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花50万元给女儿投保 保险合同却无效
2010年,市民张华(化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女儿张婷(化名),保险责任为“疾病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等,此后张华按约共计支付了保费50万元。由于此份保险包含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而在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张婷对投保不知情也未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签名也不是张婷亲笔所写。张华认为,由于上诉问题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华所投保险系涉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而被保险人张婷并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应属无效,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张华返还因本案所涉保险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张华共计支付了保费50万元,保险公司已累积向张华退还了款项493184.22元,故还应支付6815.78元。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渝中区法院认为,随着人们的风险意识加强,为子女等购买保险成为预防风险和理财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少人容易忽视的事项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丈夫一方名义签贷款合同 妻子应共同偿还
银行与陈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陈某提供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此外,还与陈某及其妻子周某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以购买的商品房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不过,陈某未按照合同预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夫妻二人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渝中区法院认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虽然《个人贷款合同》是以陈某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周某作为其配偶,知晓该贷款事宜,并且同意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且无证据显示陈某与银行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涉案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法院表示,这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主张权利具有借鉴意义。
金融案件纠纷主要涉5种类型 信用卡纠纷占66.1%
据了解,2016年,渝中区法院金融类案件的受理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和结案数量均创历年最高。其中,受理案件11820件,同比增长226.3%;审结案件11085件,同比增长232.7%;结案标的额46.71亿元,同比增长275.9%。
在新收案件中,数量排名前五的分别为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其中,信用卡纠纷占收案总数的66.1%,同比增长307.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29.4%,同比增长1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