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高院:
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索取高额补偿款
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转自:法务之家
| 导读 | 通过维权、上访等救济途径行使权利时,如果行为人采用了要挟、威胁等过激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试图进行权利救济,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接下来,我们先看看几个判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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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提出让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于翠芬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为讨回其应得的征地补偿和相关损失进行上访,上访期间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该诉求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行为人上访所要求的补偿款与经济损失无内在联系,不宜认定为正当行使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通过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6)鲁10刑终113号
【审理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0-28
2、以虚构的“高消费”为借口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李腊梅等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以虚构的“高消费”为借口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的,主观上是具有图谋非法利益的目的,并非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追讨消费款的行为,而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1996)振刑初字第276号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在上访诉求得以解决后,以不合理的诉求继续上访,并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否则不停止上访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闫某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基于上访已经解决诉求的,再次以相同的诉求及上访费用为由进行上诉,其所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形下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的,其取得财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案号】:(2014)平刑终字第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