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什么会有执行难?执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如何攻坚克难,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呢?小编邀请执行经验丰富的干警,通过系列访谈带您初步了解法院执行的方方面面。
法官简介

杨冀承
杨冀承,1985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自2013年10月起参与承办执行案件,至今已参与审理各类执行涉民事、刑事案件1200余件,曾被评选为办案能手、优秀公务员等,并荣立个人三等功。
小编:返还原物纠纷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类案件,社会经济来往方式多种多样,“欠物不还”也正在逐渐引起大家的注意,执行程序中遇到的类似问题也越来越多。大家都说欠钱不还叫“老赖”,但“欠物不还”的“老赖”也不在少数,关于返还原物的问题,您给大家介绍一下,返还原物纠纷的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9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和第495条又对这种情况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小编:一般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会提起返还原物的诉讼?
法官:返还原物,顾名思义就是要求对方将某种特定物或种类物交还己方,一般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把东西借予他人,他人到期后未能返还;二、他人在不当得利的前提下占有了己方某些特定物品,这跟盗窃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这种占有属于无恶意的占有甚至是被动占有;三、在其他经济纠纷中,比如金钱经济纠纷,一方以某种动产作为质押,到期后质押权方未能按时返还原物;四、法定继承纠纷中,权益方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某些特定物而被他人占有而拒不返还等。
小编: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交付某种物品,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就一定要交付上述原物吗?有没有其他替代方式?
法官:生效判决书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照判决履行各自义务,应当交付原物的,必须交付原物。关于替代方式,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小编:虽然判决要求返还原物,但该原物在执行程序中或者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丢失或者损毁灭失的怎么处理呢?
法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4条第一款规定“原物确已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执行程序中或进入执行程序前原物确已丢失或者损毁,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就上述原物进行折价,协商一致并折价赔偿后可视为履行完毕。这里需要说明,原物丢失或损毁,必须以占有人无恶意为前提,如果有证据证明占有人因恶意导致原物丢失或损毁,则应向权利方承担相应责任。
小编:如果双方就协商折价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
法官:如果双方就折价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因未能获得原物而另行起诉。在这里需要说明,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终结执行程序,而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两种情况一定要区分开。
小编:如果待返还的原物本身并没有太大价值,比如票证证照之类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折价方式不能实现其本质目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法官:证照票证属于权利或资格凭证,其价值不体现在物品本身,而是体现在物品所具备的资格或者某种权利上,一味地折价赔偿显然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实现判决书的真正目的。实际操作中,证照票证能够通过正常程序补办的,可由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予以补办,其间所花费的正常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票证的,可由执行法院强制补办,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小编: 如果待返还物品已经不在被执行人手里,而是由他人代管,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找实际占有该物品的人员要求返还吗?
法官: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实际占有人要求返还,实际持有人拒绝返还的,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返还,如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补充的是,这里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实际占有人占有该物品往往出于其他原因,其可能对法院的强制返还通知持有异议,此时实际占有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以维护自身权益。
小编:如果待返还原物在判决生效以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由被告占有变成由他人占有,又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或法院通知其返还之前就已经灭失或者毁损的,该如何处理?
法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被执行人持有原物的情况,如实际占有人无恶意或其它非人为情况,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如实际持有人因主观故意导致原物,毁损灭失的,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另案起诉。如被执行人认为实际占有人的上述行为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亦可另案起诉。
小编: 如果判决只是返还某类物品,而不是指某特定物品的话,该如何处理?
法官: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时可操作的范围就大了许多,比如,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某种树苗50株,实际执行中,张三只要向李四偿还该种树苗50株即可,并不需要是某特定的50株。当然,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被执行人偿还的该种类物,必须具备该种类物的基本性状和价值及使用价值,比如上述情况,张三虽偿还了李四50棵树苗,但该50棵树苗为病苗根本无法成活,亦可视为瑕疵履行,需要其继续履行,弥补瑕疵。
小编: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明确持有待返还原物,却依然拒不交出的,法院如何处理?
法官:这种情况的本质类似于应当给付金钱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明确持有待返还原物而不交出,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依法对其住所地或隐匿原物地进行搜查,强制交出。或就其行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小编:对拒不返还原物的被执行人,虽然没有返还金钱方面的义务,能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官:被执行人的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与“还钱”无关,但本质仍是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天关于返还原物的纠纷大家是不是已经清楚了?我们会继续推出执行访谈系列活动,对执行问题答疑解惑,敬请期待。
通法信言 编辑:郑纪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