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家庭教育学》一著作, 为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和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1994年初版,2001年出版第二版,这是2017年出版的第三版。至今,已印刷二十多次。是同类教材中发行量最大的,是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绝无仅有的“长销书”。 人民教育出版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院一号楼。邮政编码:100081 邮购电话:(010)5875.8866 5875.8833==================================================离婚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离婚行为应该文明 分类: 父母修养 《话说“打离婚”“闹离婚”》
没打没闹的离婚就是不正常的吗?
咄咄怪事!
不久前,我们单位的一位男同事,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离了婚。夫妻双方都很理智,没吵没闹,和平地分了手,也妥善地处理了孩子的抚养教育以及财产住房等问题。他们顺利地解决了问题,谁也没有伤害谁,结束了“失败的婚姻”,双方都得到了解脱,可以说是皆大欢喜。
事情本来已经过去了,按理说这事就完结了,应该说是划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谁也没有想到,就是因为他们双方谁也没吵没闹,不声不响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却引起了周围一些人的满腹狐疑:
“没听说他们两口子‘打’呀、‘闹’呀,怎么,就蔫不唧地离了呢?是不是有第三者从中插了一腿呢……”“是不是男方阳痿?不成了,满足不了女人?要不就是女方性冷淡?满足不了男人……”
一时间街谈巷议,议论纷纷,胡乱猜疑,越传越离奇。一时间,弄得满城风雨,使那两口子是有口难辩。只要一出门,就觉得身后总是有人指指点点,嘀嘀咕咕,好像自己是做了什么缺德、亏心、见不得人的事似的,思想压力非常大,甚至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敢出家门。
非闹得鸡犬不宁,打得头破血流离婚
才是“正常”的。这是什么逻辑?
我真是有点儿整不明白:为什么夫妻离婚就非要“打”、“闹”不可?好像不骂个“狗血喷头”,打得个“头破血流”,整个“你死我活”,不闹得个“天昏地暗”、“天翻地覆”、鸡犬不宁,而是不露声色就悄悄滴把离婚手续妥善办理了的,就怀疑人家是因为不大光彩的或不好说出口的原因而离婚,不是“第三者插足”,就是什么“性冷淡”、“性无能”等等,以贬损、嘲笑人家。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哪儿跟哪儿呀!
而夫妻双方要是成天砸东西,摔家伙,大呼小叫,声嘶力竭,拿孩子出气,天天是“唇枪舌剑”,“刀光剑影”,连绵不断,日益升级,夫妻反目,“视若仇敌”,“势不两立”,“不共戴天”,最后两败俱伤;要是闹得“家无宁日,四邻不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们才相信离婚是有正当理由的,离婚才算是正常的。
要是通过平等协商,和平分手,文明离异,一没扰乱邻居的安宁,二没给亲朋好友、同事添麻烦,三没导引起谈巷议,议论纷纷,悄不声响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不正常的离婚?离婚理由就是不正当的?就怀疑人家是有难言之隐?
这真是咄咄怪事!
夫妻离异这是文明社会的产物。那么,争取离婚的行为和过程就应该讲究文明。文明的离异行为和过程,却反被无端怀疑、胡乱猜忌,这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心态?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是自然而然的平常事;两口子感情不和,日子过到头了,要分手,各自要寻求新的幸福婚姻生活,这也是当事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似乎也没有值得人们过于关注、说三道四的理由。
就像鲁迅先生所说:“各人不扫门前雪,却管他人瓦上霜。”有的人对自己家的事不热心,却总要掺和别人家的闲事。这究竟是一种什么心态?似乎是一种病态。
拿别人家的不幸打哈哈,开心解闷儿,
这是不道德的。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我们中国人一提到夫妻离婚,往往在“离婚”二字前边再加上一个“打”字,或“闹”字,称之为“打离婚”或“闹离婚”。难怪有些人认为离婚就得“打”,就得“闹”,不打不闹不热闹。
“离婚”本来就是一个动名词,动名词是一种兼有动词和名词特征的非限定动词。“离婚”一词前边不加副词修饰,其含义也可以一目了然。可为什么非得多此一举,在“离婚”这个动名词前边加上一个副词“打”或“闹”字呢?这不明明是在画蛇添足吗?
我想了想,原因是社会上总是有一些好事者,吃饱了没事干,就好探赜索隐,四处打听小道消息。然后,充当“小广播”,逢人便说,四处传扬。
这些人,常用一种世俗的眼光看待别人,“气人有,笑人无”。看到比自己活得好的人,就气急败坏,心生嫉妒,极力诋毁;看到不如自己活得好的人,就表露不屑,甚至拿人家的不幸当做笑料,肆无忌惮地奚落、挖苦、贬损、取笑,用来开心解闷儿。这是弱者的聊以自慰。
人人本应该先把自家的日子过好,不要多管别人家你不该管的闲事。自家的日子不用心过好,总想掺和别人家的事,这是穷极无聊;是企图以多管闲事,聊以解嘲。
这种人缺乏起码的同情之心、恻隐之心,对人缺乏应有的尊重,总乐于拿别人家倒霉的事打哈哈,幸灾乐祸,聊以自娱,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使人觉得这种人心理有点儿阴暗。这是庸俗的小市民意识,是不道德的,是损人不利己的低级趣味。
看来,人们有意无意在“离婚”前面加上这个“打”或“闹”字,是事出有因――是世俗偏见从中作祟。
好合好散,不打不闹,
文明离异,和平分手。
夫妻感情不和,这本来就是双方的不幸和痛苦。现在是法治社会,讲究婚姻自主、自由,结婚“自主”、“自由”,离婚也是“自主”、“自由”,只要夫妻双方自愿,没有什么人能干涉、阻拦得了的。该离的,即使有人想拦也拦不住。何必非要“打”,非要“闹”不可呢!
夫妻离异是法律范围之内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用法律手段可以解决,根本用不着又“打”又“闹”。又是“打”又是“闹”是野蛮的行为举止,与文明社会的“婚姻关系的解除”格格不相容,让人感觉很不协调。
夫妻关系到了不能继续维持下去的地步,本来夫妻双方就够不幸够痛苦的了,别人再七嘴八舌,议论纷纷,胡乱猜疑,无形中就是再人为地给人家雪上加霜,加重不幸和痛苦了。这种投井下石,“破鼓万人捶”的事最好别干。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好合好散”。当初夫妻双方结合是因为不了解或是一场误会,是“失败的婚姻”;现在发现了,要结束这“失败的婚姻”,这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恐怕都是一件“幸事”。何必非要“不成婚便成敌”,又“打”又“闹”的,再在双方心灵的“伤口”撒上一把“盐”呢?
尽管夫妻离异是婚姻的重大变故,但也应采取理智的态度。
子女违法犯罪,父母离异不是直接原因。
但却往往是直接的诱因。
夫妻要离异,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的,而子女是没有思想准备。若子女再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离异对他们来说甚至就像是天塌地陷一样可怕,难以承受这“毁灭性”的打击。
如果父母离异,又“打”,又“闹”,又“吵”,人为地任意地加重对孩子的打击和伤害,对他们来说那简直就意味着灭顶之灾,会促使子女脱离正常的人生轨道。
前些年,某市法院在一次公审大会上,宣判了一起五兄妹盗窃案。同一个家庭的兄弟姐妹五个,都因盗窃受到了惩罚。
首犯老二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老大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老四被判处管制两年;老三因主动交代问题,还揭发他人的罪行,免应刑事成分;老五受到行政处分。
在五兄妹中,老大、老二、老三本来都是共青团员,还都一度被厂里评为先进生产者。他们的父母均系党员干部。事情发生以后,人们非常震惊!在震惊之余,人们又感到纳闷:
在这样一个家庭里,为什么五兄妹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呢?
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了他们本身贪图享乐、损人利己、目无法制的思想恶性膨胀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父母长期关系不好,闹分居,打离婚,无心顾及子女的管理教育,有时就连吃饭都是由孩子自己。
这对夫妇从不关心儿女的思想品德,有实际困难也不帮助解决,而是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老大房子里平添几把崭新的折叠椅,儿子说是借来的,父亲便信以为真;老二房子里放着几块大的木板,儿子说是同事暂存的,父亲也不再过问;姐妹三人同住一个房间,每个人新衣服、新鞋都多得很,父母都不问其来路。五个兄妹同父母就住在一个院子里,孩子行窃,就连外人也有觉察,可做父母的竟然是一无所知。
等到五个孩子一起走上了审判台,他们才如梦初醒,大吃一惊!但到此时,已怀之晚矣。
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违法犯罪来说,虽然并不是直接的原因。但它却往往是直接的诱因。有许多违法犯罪青少年,就是出在父母离异的家庭。离异夫妇要高度警惕。
不能给子女创造幸福,但也不要给子女制造痛苦。
父母离异对子女最严重的打击和最大的伤害,主要并不是离异举动本身,而是在父母正式分手的前前后后没完没了地打架、吵闹。
有人曾经询问孩子:“你觉得在家庭里使你最厌烦、最痛苦的事是什么?”回答说:“是父母吵架。”有的孩子就是由于父母长年地吵架而自杀身亡的。
父母离异,是事出有因,而孩子却是无辜受害。不管父母夫妻关系的状况如何,是离婚还是不离婚,孩子总还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孩子是夫妻共同把他们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的,即便你们不能给他们创造幸福,但也不能人为地给他们制造痛苦。
我诚心诚意地奉劝那些正在争取离婚或已经离婚的父母们,夫妻离异是你们的权利,但应当理智从事,和平分手。你们跟子女是前世五冤,今日无仇,你们分手,这本身就不可避免地给孩子造成了打击和伤害,就不要再打打闹闹地任意加重这种打击和伤害。应该努力尽可能减轻对孩子的打击和伤害。
这样,也算不枉为人父母一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