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
编者按:
在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赢得她应有的胜利之后,南方周末回到这一事件的原点——唐慧女儿乐乐被迫卖淫案,重新审视这桩引发国人极大注意、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
我们也关注唐慧对案件发展的影响。唐慧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上访是唐慧维护女儿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而上访给当地带来激增的“稳控”压力,既使相关部门做出拘留乃至劳教唐慧之举,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访考核达标与唐慧的诉求绑在了一起,形成极其微妙的共生关系,这正是信访与“稳控”合力导致的奇特图景。
综观唐慧事件,信访与“稳控”这一对矛盾关系产生的效应,作用在每一关键节点。由此主导的过程,是否可称司法进步的方向?这正是我们重新审视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终于赢得胜利之后,我们也须发问:法治是否同样获胜?
因为缺乏“强迫”证据,永州警方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罪名逐渐上升至“强迫卖淫”。
上级批示后,警方加大办案力度,唐慧女儿的陈述中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陈述不符。
办案警察回忆,一份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关键证据,在当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还从未有过。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数十名媒体记者的注视下,湖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败诉。“上访妈妈”唐慧最终赢得了这场万众瞩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舆论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还有不为公众熟知的复杂一面。从头梳理“唐慧案”的发展路径,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以下简称“乐乐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终审结果是:两个死刑,两个无期徒刑,一个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如此重判实属罕见。
该案并没有随着唐慧劳教案的结束而尘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两名——秦星、周军辉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对于该案她现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诉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各自的上访之路。他们不认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并认为:判决量刑过重。
在采访过唐慧的一位记者看来,唐慧女儿案子侦破和审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访的六年。“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从最开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唐慧跪见公安局长开始。唐慧六年来从永州跪到长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叙述,乐乐案从一开始就无法正常进行,是她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该案走向正轨。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警方缺少“强迫”证据
按照唐慧曾经的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刑案是整个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访因刑案引发,劳教则因上访导致。此案已历时近七年,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
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查明了“乐乐被迫卖淫案”的发生过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岁的乐乐一人到家附近的一个旱冰场溜旱冰。看到周军辉(19岁,附近一理发店打工仔)溜冰技术很好,便主动与之交谈;当晚,两人来到一个出租房看碟,发生了性行为,并留宿于该房间。次日,两人一起吃完早饭后,在回理发店途中,被乐乐的舅妈发现,并将乐乐带回家中。10月3日下午,乐乐给家人留下一个字条后离家出走。她找到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以下简称“柳情缘”)卖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发现。
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书中,认定乐乐被“强迫”卖淫的证据,主要是乐乐本人的陈述。终审裁定书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冲突:秦星安排乐乐去卖淫,乐乐不从,与秦发生争吵,乐乐朝秦星脸部打了一巴掌,陈刚见状也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讲没大没小的。乐乐便哭。周军辉闻讯赶到“柳情缘”后亦朝乐乐脸部打了一巴掌,并要乐乐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军辉则完全否认对乐乐曾有强迫行为。秦星对于那次冲突的起因另有说法:因为乐乐喝了酒,自己讲了她,乐乐不高兴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陈刚和周军辉打。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决也提及那次冲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决书中,乐乐就承认先打秦星一巴掌,但这一细节直到湖南高院终审时,才被列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中。
“柳情缘”三名性工作者作证称,秦星没有强迫行为。秦星的一审辩护律师徐天桥称,乐乐在卖淫期间并没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网。
几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桥调查时均陈述店内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强迫接客的行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忆:“乐乐是她母亲和舅舅来拖回去的,她自己还不愿意回去,愿意继续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警察杨军祥是最早的承办人之一,他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在接到乐乐家人电话去休闲屋“解救”乐乐时,发现乐乐不愿走,最后唐慧将她拖走。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乐乐卖淫的一家宾馆,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记者查证,唐慧母女原来的租住地,离“柳情缘”距离约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乐乐是幼女也成为该案争议焦点。依照中国刑法,不满14周岁女性为幼女,对其的性侵害行为将加重刑罚。秦星和“柳情缘”其他工作人员均称,当时都不知道乐乐年仅11岁。根据乐乐本人的陈述,她被周军辉介绍到柳情缘“上班”时自称15岁。
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还有一份家人寻找乐乐时的“寻人启事”,里面提到的乐乐身高数据,确实明显超出一般11岁女孩。
一名被警方询问的嫖客陈述:“在网吧上网碰到一个女孩子……告诉我她17岁,从外形看估计差不多”。
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如何写进起诉书
立案罪名开始发生变化,始于唐慧“跪见”永州公安局长。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经唐慧“跪见”,当时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
警方自此加大办案力度。
乐乐案中的一份重要证据,是落款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乐乐的个人自述,其中详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强迫卖淫的过程和细节。
该案被告人陈刚的一位代理律师分析发现,在案卷材料中,办案后期,乐乐的陈述中对被“强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细节却与前期的陈述不相符。
比较落款为1月4日的三份询问笔录和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发现,自述增加或改变关键内容包括:
关于如何认识被告人周军辉:隐去了在溜冰场主动与周交谈的内容;增加在去柳情缘之前周对她威胁说“把你的丑事告诉同学和老师”。
关于10月3日开始去“柳情缘”“上班”:1月4日的陈述为“去了酒店,发现是卖淫,我讲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说来都来了回去干什么”;1月13日的陈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板娘骂了一顿”、“霞霞说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关于在店内“上班”的情况:增加“一次偷打电话被陈刚绑起来”的内容。
而办案民警杨军祥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于当年2月份脱离该案之前,案卷里都还没有这份落款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给乐乐所做的一份询问笔录中,乐乐的说法就与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如均有“不听话的下场是悲丧(悲哀)的”(周军辉威胁乐乐时的话)。有“照抄”之嫌。
随着办案力度的增大,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后罪较前者更重。
之后,该案的定性愈加严重。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2007年6月,在听说该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起诉时,唐慧假扮柳情缘老板秦星的家属,去该检察院打探案情,确认该案是在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唐慧随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由市检察院公诉。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公诉。
永州市检察院最初负责此案审查起诉的是检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忆,屈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时的“介绍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要重)起诉。得到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针一拔”,再次找到检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领导至今仍认为,就事实和证据来看,警方当初对案件的定性没错,该案由区检察院起诉也没错。
量刑是否过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六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决中被认为“犯了低级错误”,因家境不好,周军辉的家人未给其请律师。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但没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然而,据说由于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军辉会判死刑,因此并未指定律师。被告人上诉之后,湖南省高院没有开庭,直接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秦星的辩护律徐天桥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从旁听席冲到庭上举手要打,徐见势不妙,赶紧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以后再开庭时,被告人的律师们均“小心”了许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
重审判决后,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唐慧解释,这次抗争的原因是法院审理超出时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给唐慧的一份“信访答复”,唐慧的另一个上访原因是“民事赔偿太少”。
第一次重审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中院重审。
秦星的死刑复核律师彭刚透露,在这一次发回重审时,湖南省高院在内部材料上明确认为对被告量刑过重。
2010年11月24日,乐乐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进行当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这次开庭,否则将“死给你们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发现“合议庭对犯罪分子家属异常好。不顾违反法律,允许犯罪分子家属到庭审现场旁听”。
唐慧所说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后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于2010年7月被抓获。永州中院决定将其与秦星等人合并审理。
据一位被告人的律师透露,在此次开庭前的历次开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拒绝让被告人家属旁听。但案发时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许其父一人旁听庭审。
这次开庭最终取消。此外,永州中院还同意唐慧意见,整个刑一庭回避此案。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更换了法官之后,唐慧向永州中院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唐慧最终在法院滞留15天。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获得的一份内部材料中有如下内容: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唐慧一家人才于3月29日撤离中院办公室。
唐慧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厅待了15天,但否认提前看过判决书。
这是永州中院下达的第二次重审的判决,也是该院对此案的最后一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无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审判原则。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罚,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作了补充起诉。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审判决后,永州市检察院除了增加对新归案的秦斌的起诉之外,并未有抗诉行为。
永州此次判决之后,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案子发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唐慧则继续上访。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二审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二审法院认定,秦星、周军辉、陈刚均系强迫卖淫罪主犯,其余四人均系强奸罪主犯。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例极少,无期徒刑也很少见。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多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媒体视野中的中国首例强迫卖淫罪死刑案发生在201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判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死刑(最终核准执行)。与文强“关系密切”的主犯王紫绮被认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次才是强迫卖淫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三罪),其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后果:致被强迫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
二审之后,乐乐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开始了上访。在湖南省高院,负责接访的审判长赫荣生解释说“没办法”。“他说自己办了几十年案子,从来没有这样判过。但没办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原标题:什么造就了唐慧
唐慧让当地既恨更怕,奇特的情形出现:镇长求唐慧回去,书记又带着唐慧上访。
唐慧进京,永州公安为“稳定大局”,处理“渎职”警察。唐慧“发现了信访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
“我们要向唐慧学习,”2013年7月中旬,永州市富家桥镇粟山里三组村民秦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7户人家打算轮流去上访。”
秦军是“乐乐被强迫卖淫”案中首犯秦星的哥哥。7户人家指的是该案中7名被告人的亲属。他们认为“判重了”,并打算通过上访“申冤”。
而他们声称要“学习”的唐慧,正是不断上访要求将7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的人。
永州政法系统内部人士说,唐慧案给永州人带来的最大启示,成了“相信上访”。
在请示有关方面后,永州市公安局婉拒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我们其实很想说话,但省政法委的调查结论没出来,我们不方便讲。”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毛先奇说。
南方周末记者日前就唐慧事件联系湖南省委政法委采访,同样被对方婉拒。
2012年8月,在唐慧被劳教的消息引发全社会关注后,媒体又曝出乐乐案中警察包庇被告人等消息。湖南省政法委为此成立调查组,分成5个小组,分别对涉及强奸、劳教、“假立功”、秦星与警界关系等5个方面问题进行调查,并称一有结果,将向媒体和社会公布。
将近一年过去,调查结果仍未公布。
永州当地一位律师对此不解:“比如秦星是不是假立功的问题,事情并不复杂,是的话就要认定,不是的话就处理人,为什么不公开呢?”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名知情人士处得知,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结果早已出来,但出于种种考虑,一直不予公布。
上访“属地管理”原则下的富家桥镇
对于唐慧的上访“成绩”,秦军在一份上访材料中将之归功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据媒体报道,唐慧6年间进京上访23次,省城上访百余次。唐慧的案子既不发生在富家桥镇,也不牵扯镇政府,但是由于上访“属地管理”原则,富家桥镇不得不对唐慧的上访负责。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富家桥镇,有很多干部曾经接访过唐慧。背地里,有人对她无可奈何;表面上,却又恭敬有加,生怕她不高兴了又去上访。每逢节日,唐慧总能收到镇干部们发给她的问候短信。在唐慧的鲜花店开业时,不少花篮都是镇干部们送的。
唐慧2007年第一次进京上访后,因“稳控”不力,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
因为上访,唐慧也两次被当地拘留,一次5天,一次8天。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曾总结上访经验:“(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既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又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起到震慑作用,保证审判公正进行。”
有记者曾记下唐慧床头墙上贴着的一张纸条内容:“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务须抱着绝无退路的决心,勇往直前……如果立志不坚,时时准备知难而退,那就绝不会(有)成功的一日。”
唐慧坚持上访让当地既恨但更怕。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唐慧进京上访。富家桥镇的镇长给唐慧发短信,几乎是求她回去:“你要不回来,我就要被撤职。”
奇特的情形就这样维持下去了。永州当地一位律师认为,唐慧“发现了信访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有关部门的七寸”。
南方周末记者从一份内部材料上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富家桥镇政府给予唐慧的“困难补助”共计21万余元,且呈加速度进行,比如2008年仅700元,次年增至2100元,2011年增至4万余元,2012年达到15万余元(包括因一次医疗意外补偿给唐慧的6万元)。
补偿却并未取得预想效果。唐慧说,在终审开庭之前,她有两次到省高院上访,都是在富家桥镇党委书记魏斌带领下去的。而她第二次被魏带到高院上访的理由是:要告诉法官其女儿乐乐“是一个听话的好孩子”。起因则是曾听法官说了其女儿“坏话”,唐慧“气愤不平”。
对于唐慧提出的184万元民事赔偿,富家桥镇曾到省高院做工作,让其照判,判完了由镇里负责解决。但这一提议未被采纳。
在乐乐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后,2012年5月22日,唐慧到湖南省高院“下跪”,其间法警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唐慧为此住院七天。富家桥镇以省高院的名义,赔给唐慧1.5万元。
唐慧当时要求湖南省高院道歉,富家桥镇干部中普遍流传一个说法:接访人员情急之下,曾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是否可以让他们穿上制服,冒充高院法官向唐慧道歉,结果被高院拒绝。
“为了大局”
担心“稳控”不力的还包括警方。2012年7月3日,在乐乐案终审判决之后,唐慧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要求追究女儿案子中“渎职”警察的责任。在信访接待室内,唐慧以头撞墙,一直到相关领导出面接待。
而在最初侦办此案的警察郭继仪与杨军祥看来,他们才是倒了霉的人。
在发现乐乐离家出走之后,唐慧家人到其居住地所属的零陵区七里店派出所求助。因为有分局领导批示,该派出所很重视,指派副所长郭继仪帮助唐慧找回孩子。
郭继仪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唐慧一家最初认定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失踪,且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乐乐夜不归宿第二天回家后,曾告诉家人前一天就是跟王某某出去的。后来此案告破,证明并非王某所为。郭继仪认为,当初唐慧家人和乐乐当中,“肯定有一个说谎”。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唐慧承认大人说了谎,原因是“怕警察不相信是王某拐走了我的孩子”。
在提交给警方的一份“分析报告”中,唐慧的弟弟唐世科引用了一段写于2006年10月2日的“乐乐自述”:“2006年10月1日夜,与王某在一起。王某要带我去广东读书”。
这份自述的内容后来被证实纯属编造。
郭继仪遂将王某列为嫌疑人,将远赴广东打工的王某叫回永州。接受调查后,王某被排除作案可能。当留置盘问期满,派出所依法要将王某放走时,唐慧与家人围在拘留所大门外不准放人。警方只得安排王某搭梯子翻墙离开。
得知王某被放走后,唐慧等人冲进派出所。警方当时拍的一个视频截图显示:唐慧和另一人跪在地上揪住郭断仪的警服下摆;唐慧的母亲则一手卡腰,一手抓住其衣领;郭则将双手背在身后。
郭继仪的麻烦并未结束,唐慧随后控告他收了王某的钱。永州市公安局和零陵区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直到乐乐被找到,郭继仪在两个多月中一直被停止工作。
下一个面临麻烦的是杨军祥。
郭继仪被停止工作后,零陵区公安分局将案子由七里店派出所转交刑警大队,由杨军祥负责。
杨军祥回忆,根据乐乐家人提供的线索,他最初也围绕王某调查,还去了趟广东,也没有发现王某作案的证据。
杨军祥说,在此期间,唐慧家人一直要求正式立案。由于乐乐离家时留了字条,说是出去工作,又没有王某作案证据,因此“立不起案”。但在唐慧强烈要求下,仍“找了个案由立案”。
2006年12月30日,唐慧家人在柳情缘休闲屋发现乐乐,遂打电话通知杨军祥。
唐慧的法庭陈述称,当时“遭到‘柳情缘’几个男女的暴力阻拦”,打电话向杨军祥求救。“杨军祥赶到现场,抬头看了一下‘柳情缘休闲屋’的牌子,未进休闲屋作任何事情,竟然驾着警车离开现场。”
然而杨军祥坚称,当时并非唐慧遭到暴力阻拦,而是乐乐不愿意回家。他赶到“柳情缘”时,发现只有三四个小女孩,没有一个男的,也没任何人拦乐乐。
杨军祥回忆,他让家人把乐乐带走,于是唐慧进去抓乐乐,后者往店里跑,被唐慧抓住拖出来。杨军祥认为以当时的情况问不出东西,建议先把乐乐带回家,等她想说了再做笔录。杨军祥随后离开,此时110也赶到,乐乐及唐慧等人被警车送回家。
之后的情况在杨军祥的回忆里是:2007年1月4日,唐慧家人通知杨军祥乐乐愿意讲了,便通知其到刑警队“做材料”。次日警方正式立案。
立案之后,唐慧指控杨军祥“中断侦查19天”,“故意错失最佳破案时机”。而杨军祥的解释是,在“柳情缘”卖淫只有乐乐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未对秦星等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跟踪蹲守,到1月24日抓了“柳情缘”容留卖淫的“现行”,方将秦星刑拘。
此后杨军祥也成为调查对象,唐慧家人控告他渎职。而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唐慧多次上访告状,前期参与办案的警察几乎全被调查。
在先后经过永州市公安局纪委、零陵区纪委调查之后,杨军祥被认为“工作失职”,并于年底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但该处理决定并未提及杨如何“工作失职”,后来杨被内部告知,主要过错是“没有用警车将唐慧送回家”。
杨军祥对此不服,但和郭继仪一样,为了“稳定大局”,他长时间选择沉默。处分杨军祥前,唐慧开始进京上访,时值十七大召开之际,永州公安内部人士认为,永州是为了大局而“牺牲”了杨军祥。
前述永州当地律师评价,当信访压力大到可能影响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官位时,“就会迁就迎合,甚至不惜牺牲下属和法律”。
舆论风暴中的“唐慧”
在乐乐案重审期间,2010年6月1日,永州一邮局保安队队长朱军在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杀三名法官,各地记者纷纷赴永州采访。这件事却使唐慧进入公共舆论视野。
唐慧找到记者们称,朱军是乐乐的干爹,他是为乐乐的事情枪杀法官。
民主与法制报社记者廖隆章就是那一次认识了唐慧。听到这个说法后,他说自己“跟打了鸡血一样”,立刻把她从四五位拎着材料袋的访民中拉出来,带到一个人少的角落采访,想抢一个“独家”新闻。
“结果一问三不知,我才知道她说的是假话。”
另一位在场的记者回忆,枪击案后两天,唐慧在一名男子陪同下,讲述她跟朱军的故事。包括朱军给乐乐买玩具,乐乐失踪后帮忙寻找,还帮她写上访材料,支持她告警察,嘱咐她不要胆小怕事,“自己的事情自己维护”等等。
有记者将她的故事写入了朱军案报道。不过当时在场的《大河报》记者朱长振起了疑心,他从手机里调出朱军照片给唐慧看,发现对方竟认不出来,遂摇头离去。
由于无法提供关于朱军的有效信息,乐乐案一开始并未被媒体重视。但唐慧随后找到了知名媒体人邓飞。
邓飞很快发现唐慧在朱军枪击案中撒谎,他也表示了理解,在微博上他介绍与唐慧的相识:“我在永州(采访枪击案),唐慧说她熟知朱军,被我揭穿,问她为什么要骗我们,她眼泪汪汪说不这样,她能找到记者喊冤吗?令我酸楚无语。”
枪击案后不久,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警方拘留。唐慧被抓的原因曾被外界解读为“擅自接触媒体”。但一份内部资料显示,枪击案后,零陵区街道上张贴出大量《告零陵同胞书》,将此事称为是“一位孤胆英雄的剿匪行动”。警方立案侦查后,认为唐慧等四人有作案嫌疑。其中除唐慧本人之外,其他三人均承认所为,并称唐慧参与(但唐慧本人未承认),目的是用枪击案引起关注。
永州政法系统一位人士透露,警方当时认定唐慧构成犯罪,在报请批准逮捕时,当地检察院内部出现分歧,又报湖南省检察院,最终未批准。
在得知唐慧被拘留后,邓飞连发数条微博呼吁,一个多月后,唐慧获释。
此后,在邓飞的帮助下,唐慧联系上搜狐网微博,由后者联系十几家媒体对乐乐案进行报道,并为唐慧介绍了北京的法律援助律师。
有关幼女被迫卖淫、公安渎职的信息立即获得全社会关注,唐慧以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进入公共视野。而2012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秩序”为由作出劳教唐慧的错误举措,终于引发轩然大波,至此唐慧成为“劳教存废”这一重大话题中的代表性人物。
但不断有媒体记者发现,唐慧对媒体和公众的陈述,常缺乏必要的严谨,而这些不严谨之处又往往引发关注。例如唐慧一个维持至今的说法:时任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秦爱群是乐乐案首犯秦星的堂哥,并认为秦爱群一直包庇秦星。“柳情缘”有后台的说法一时流传。
南方周末记者在秦星的老家富家桥镇粟山里村三组调查得知,秦爱群籍贯确是该村,与秦星同属一族,但相隔8代。按辈分论,秦星甚至还比秦爱群高一辈。秦爱群早年离家,很少回来。
湖南省政法委曾组成调查组对此调查,结果表明秦爱群包庇秦星的说法没有根据。
但2013年7月21日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唐慧仍然坚称秦爱群是秦星的堂哥,并说这还是秦星的父亲亲口告诉她的。
秦爱群的女儿曾拿着秦家的族谱找到永州市公安局,希望组织上能给秦爱群一个说法。永州公安局只能告诉她,省政法委早就调查清楚了,但结论一直不公开,他们也没办法。
原标题: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
假立功案似成湖南方面迟迟不公开唐慧案系列调查结论的原因:估计压力太大了,“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警方“一下被打残了”
2012年8月,唐慧被劳教的消息见诸媒体之后,在舆论一致炮轰永州警方时,微博名为“御史在途”的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也在网上发声,支持唐慧,谴责永州警方。
尤其让陆群不能容忍的,是媒体报道的警察帮秦星伪造“立功”一事。
所谓的“立功”,指的是秦星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曾有一次救人的经历:一位叫周兰兰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上吊自杀,被秦星和另一名在押人救下。秦星的律师认为这属于立功表现,因此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呈送法庭,希望以此为秦星减刑。
陆群知道,在现实当中,个别公安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帮助嫌犯制造假立功以减轻罪责现象确实存在。因此本能地选择了相信这一说法。
更何况,秦星立功中被救的周兰兰也公开否认此事。“周兰兰当着我和一家电视台记者的面,信誓旦旦地说她没有自杀。”陆群说。
周兰兰和唐慧一样,也是一个“上访户”。而且她上访的年头更久。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面对数家媒体坚称“不可能自杀”时,总是把话题引到自己儿子的“医疗事故”问题上——她正是为此问题长期上访。
因为有周兰兰公开站出来说明“真相”,永州政法系统陷入全面被动之中。“一下被打残了。”一位湖南籍法治记者说。
就在微博发出去后不久,陆群在出差途中,接到永州一位市委常委的电话,对方说“以人格担保秦星的立功是真的”。
陆群开始动摇。多年的体制内工作经历使他明白,“假立功”这种事只可能涉及个别干警,不可能是公安的集体行为。因为参与的人越多风险越大,个人收益也越小。因此,如果真有此事,特别是在媒体报道之后,当地官方通常都会“彻查严办”,不可能包庇一个看守所的民警。至少,一位市委常委也没必要以人格担保向他澄清。
于是他不得不重新审视“假立功”事件。而在此过程中,他对唐慧上访一事的看法也开始发生变化。
通过特殊渠道,陆群看了关于秦星救人的全部材料。其中包括事发过程的监控录像、看守所其他十几名在押人员的证明、看守所干警的值班记录、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确认记录、以及周兰兰本人当时的询问笔录等。
“这些证据都造假是不可能的,而且已经形成了证据链。”陆群说。
“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南方周末记者也调阅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7年6月12下午5点31分,秦星所在监室中一个身体虚弱的女子扶墙走出监室,走向厕所;13分钟后,汪婷、秦星为首冲出监室奔向厕所,抬出一个人来。
在湖南省政法委调查组就此事调查时,除了周兰兰本人之外,所找到的所有同监室人员均证实录像内容属实,被救的人就是周兰兰。其中有人对周兰兰当时染的黄头发印象深刻,从录像中一眼就认出来。
与秦星一起救人的汪婷因此被加分,并被永州中院减刑两个月。
周兰兰则对南方周末记者坚称她没有自杀。她说,自己在上访时认识唐慧,对方问起秦星立功的事情,她否认了,后来唐慧的北京律师就找她做了个证明。
2010年下半年,乐乐案第三次审理开庭时,唐慧就秦星的立功问题向永州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周兰兰的证言,要求法院对此调查。于是办案法官与公诉人一起找到周兰兰,周兰兰再次否认自杀。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永州中院关于乐乐案的全部三份判决书中,均有关于秦星在看守所“立功”的描述,但均未因此减轻秦星罪责。其中第一份判决书认可了秦星的立功行为,但认为不足以抵消其罪行。
第二份判决书却因“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将近一年,但从未报主管该案的侦查部门核查确认”,因此“不予采纳”。这等于又否认了秦星的立功表现。
在应唐慧要求做了调查后,永州中院对秦星立功的作出如下表述:
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时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时),有悖于法律,综上。秦星没有立功表现。
根据永州中院2012年8月8日就此事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之所以如此表述,“有唐慧强烈要求的因素”。
然而唐慧对此并不认可。“我说你要调查,把调查的事实写上里面去,无论有还是没有(立功行为),你都要写,”唐慧说,“(我强烈要求)那个说法是说不过去的,我有这么要求的吗?我会这么无理取闹吗?如果我无理的话,我能支撑得下去吗?”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周兰兰也仍否认曾在看守所自杀:“我儿子的冤还没申,我怎能可能自杀?”
但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周兰兰在2007年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时,其判决书引用北京警方提供的证明称,她在2007年4月2日和2007年4月30日在北京曾两次试图自杀。一次口含水果刀欲冲政府大门,一次携杀虫剂,称如不解决问题就自杀。
法院把公安“卖”了
永州中院第三次判决书中对秦星立功的表述,等于认定其为伪造。由于秦星身在看守所,其“伙同”的“他人”也只能是看守所干警,否则不可能办成立功。
永州警方坐不住了。据永州市公安局一位内部人士说,这等于说是法院把公安给“卖”了。
该人士说,由于“与法院的信息沟通出了问题”,永州公安当时还不知道此事。一直到“假立功”的说法2012年3月份上网,才发现出了事情。永州市公安局纪委曾就此组织调查,认为该说法不实,秦星救周兰兰一事是真的。“当时这事闹得并不大,没怎么当回事,所以也没正面回应。”
然而在唐慧被劳教之后,假立功一事再度被媒体曝出。永州市公安局匆忙在微博上就此事作出声明,坚称秦星救人属实。网民发现,该声明贴出不久又被删除,永州公安局的官方微博还一度出现过若干“幼儿”、“幼女强奸”等莫名其妙的字眼。警方如此手忙脚乱,使得“假立功”越发被做实。
上述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解释,实际情况是该局网站遭到黑客攻击,宣传部门要求他们先将发出的微博全部删掉。另行再发。不过,该人士也承认,对外解释公安局的网站被黑客攻击,外界确实难以相信。
据永州市公安局内部人士说,正当公安局要公开相关证据、力证没有在立功问题上造假时,湖南省政法委成立了调查组,就包括“假立功”问题在内的唐慧事件全面调查。“从那时我们的话语权就没有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法说话。”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在假立功风波之后,出具第三份判决书的永州中院法官张新民被调离审判岗位。同时,被唐慧指控帮秦星制造假立功的看守所干警未受任何处分。
陆群看了关于“假立功”事件的相关调查材料后,确认周兰兰自杀是真,秦星救人也是真,是周兰兰对他和媒体说了假话。
在陆群看来,这可能也是湖南省委政法委迟迟未公开调查结论的原因之一,预计压力太大——“公开了调查结果,周兰兰就是作伪证,就得抓。抓唐慧已经闹成这样,再抓一个怎么得了?”
原标题:死刑判决应有更高证据要求
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1: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决是不是不多了?
游伟:在司法实践中,强迫卖淫案件本来量就比较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多见。在很多国家,利诱、强制性交易甚至强奸没有造成死伤结果的案件,也不属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由于传统贞操、性权利观念的缘故,这类案件通常被认为是极为严重的罪行,这可以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体现。
问题2: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不少案件主要依赖证词,但被告人又一直矢口否认,是不是必须有物证?
游伟: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或强奸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也是常常出现证据“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因为此类案件的痕迹“物证”(比如“强迫”、“暴力”等)往往不易取得,大量依靠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即所谓言词证据,似乎只要相关言词能够吻合,形成证据链,基本排除了“合理怀疑”就行。不过,什么是合理的“怀疑”,标准似乎也十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似乎也很大。
尤其是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因此,依靠较为单薄的言词证据去定案,常常出现司法判定上的风险。尤其是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似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如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证人证言变化、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甚至被害人陈述也存在矛盾,如果这涉及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或者重大的量刑情节,那么,对其审查就要特别细致,有时则需要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做出慎重裁决。
问题3:什么情况下的强迫卖淫罪可以判死刑?
游伟:量刑情节最重要的是看犯罪情节,但法内情节经常界定不明确,比较含糊,弹性过大,比如法律上经常出现“情节特别严重”之类的用词,而对特别严重的“情节”又没有确切的界定。我想,既然我们说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就必须对这些“情节”尽可能做出具体化的规定,尽可能做出量化,增强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具体到强迫卖淫罪,讲到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是,这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强迫卖淫犯罪集团;二是,案件涉及较多的未成年人;三是,如果判重刑尤其要适用死刑的,通常是造成了人身伤亡等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的。对此,必须综合加以考量,而不是仅仅凭借“法外”的某些影响。
现在的实际问题是,由于法律上量刑情节及裁量幅度有很大的“弹性”,司法解释也不甚明确(这不只存在于强迫卖淫罪中,很多罪名其实都如此,甚至像官员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最高法院都没有将它们纳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范围)。我们所说的司法公正,其实是一种比较的公正,如果大家看到同类案件不是受到相类似的处理,就会觉得司法不公。如果法内情节不甚明确,那判决就更有可能受到法外种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舆论作用、比如当时人的反应,甚至还会有所谓“民愤”等等,这样,相似情节的犯罪,就有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所以,如果法院不能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就会受到法外因素的种种干扰,就会对相似案件的被告人做出轻重不一的判决,就会形成司法上的不公正,也就会失去它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及其应有的权威性。
(游伟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所长)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