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这次对“小产权房”真下杀手了。
可是,无论是有关部门,还是有关人士,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在中国的“小产权房”中,不乏相关乡(镇)政府给其颁发产权证者。
诚然,此产权证书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但是,试问:如果没有相关乡(镇)政府的认可和支持,那么会有多少人能去、敢去建设“小产权房”、买卖“小产权房”吗?
何况,法律也并非完全不认可“小产权房”。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而据2007年7月13日《上海证券报》报道,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假如以这四种名义建设“小产权”房,那么其事实上就是“合法”的。
当然,正像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所讲,“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盖房子,可以给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使用,但不能给之外的人使用,如果卖给别人就变成不合法了。”
可事实上,不少“小产权房”的业主恰恰是当地的农民。换言之,就一定意义而言,这些农民拥有“小产权房”则是合法的。
还有,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等官方人士所讲的部分市场人士“误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其实也只能算是其一家之言罢了,因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在设定一些条条框框之后,依照法规将“小产权房”予以转正,同样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的。
尤为关键的是,无论是建设“小产权房”者,还是购买了“小产权房”者,基本都是在当地乡(镇)政府认可和支持的前提了,付出了血汗钱的。而且,“小产权房”的存在,客观上解决了不少人的住房问题,给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减轻了压力。如今官方要“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那么其实就是劳民伤财,就是助涨房价,就是制造更大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是浪费社会财富。
事实上,官方查处、拆除“小产权房”,就本质问题而言,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为“土地财政”作出贡献,并且动了一些既得利益者和某些部门的奶糕。当然,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的存在,客观上也影响了社会公正。但是,假如官方“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那么,客观上跟“钓鱼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另外,试问:多年来,有关部门为何对“小产权房”的问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其实,对已经客观存在的“小产权房”问题,完全可以采用利国利民之稳妥办法予以解决,而将其合法化。当然,必须封死新建“小产权房”的路子。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中国不该拆除“小产权房”。(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