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追逃追赃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取得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尤其是相关发达国家主管机关,对我国法制和人权保障机制的信任
□黄风
7月15日晚,加拿大温尼伯法院作出裁决,将程慕阳提出的避难申请发回加拿大移民事务主管机关重新审查和决定。对于加拿大法院的这一裁决,人们不宜简单地解读为“程慕阳申请难民身份案获胜”。
实际上,这一司法复核裁决并没有就程慕阳提出的避难申请作出实体性决定,更没有认定该避难申请符合法定获准条件,而只是基于某种考虑,要求加拿大主管机关重新审查该请求,使有关决定具有更加充分的理由和说服力。根据加拿大移民法,外国人能否获得难民保护是由专门的执法机关——公民与移民部决定的,司法复核程序只是对相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但不会越俎代庖裁决是否给予难民保护。当年赖昌星在遣返程序中也曾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并获胜,法官要求主管执法机关重新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赖昌星着实为此兴奋了一段时间,但在进一步的风险评估之后,他最终还是被递解出境、遣返回国。
如果程慕阳还想继续申请避难,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难题。首先,他必须向加拿大主管执法机关证明:有正当理由担心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者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在遣返回国后会受到迫害。其次,他必须证明自己在加拿大境外没有涉嫌严重的非政治犯罪,因为,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5款以及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98条均拒绝给予涉嫌严重非政治犯罪的外国人以难民保护。程慕阳若是证明不了前两点,则必须证明第三点,即自己在被遣返回国后可能面临死刑或者酷刑。在不能成功向加拿大主管机关作出上述证明的情况下,程慕阳的避难申请仍避免不了遭受拒绝的结局。
自2008年以来,我国已成功实现对邓心志、崔自立、曾汉林、赖昌星、李东哲、高山等一大批逃往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的遣返。死刑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有关的量刑承诺以及我国刑事法制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得到有效化解,不再构成中加遣返逃犯合作的法律障碍。所谓的“酷刑风险”也被事实证明属于无稽之谈,所有被遣返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都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并在服刑中受到良好的处遇。客观事实已经使加拿大主管机关不再愿意听信那些抹黑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偏激之词,程慕阳重金聘请的那位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也应当记得,当年他为保护赖昌星而鼓噪的“酷刑风险”最后还是没能成功地忽悠加拿大联邦法官。
程慕阳之所以急着想在加拿大提出避难申请,主要是担心自己的永久居留权被吊销,从而受到移民法遣返。其实,除移民法遣返外,对于程慕阳,我们的“工具箱”里还有其他追逃措施可以选择,比如,依照加拿大现行《引渡法》第10条,在中加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可以由两国外交部磋商并达成“特定协定”,从而针对特定个案开展引渡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特定协定”所确定的引渡条件,被请求引渡人在加拿大保有的永久居留身份甚至国民身份将难以成为对抗引渡的理由。
加拿大法院7月15日就程慕阳司法复核申请作出的裁决不会也不应当减损我们的追逃决心和信心,它只能促使我们更加周密、科学地制定应对各种情况的策略,寻求多样的追逃合作手段,促使我们更加深入、细致地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加拿大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决策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同时,它也让我们更加深切地理解一个道理:国际追逃追赃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取得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尤其是相关发达国家主管机关,对我国法制和人权保障机制的信任,为此,我们应当更加自觉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努力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程慕阳可以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穷尽加拿大的各种法律救济手段,竭力拖延相关法律程序,但是,加拿大法制和国际法原则是不可能因此而改变的。笔者相信,加拿大会像其政府多次郑重宣布的那样,不为外国犯罪分子提供“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