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严格的专业技能训练获得,而丰富的社会知识和阅历,则必须要经过一定时期的人生历练,在书本上很难获得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因素。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负有重要的责任。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则是能否保证客观公正执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适用法律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无论是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都要求司法人员运用他们的知识、才能、经验去解决问题。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重要的不是增加司法队伍的人数,而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人员素质不提高,法律制度再先进、再科学,在素质低下的司法人员手中,也不过是废纸一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这种法学素养既包括扎实的专业知识,也包括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阅历和经验等方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严格的专业技能训练获得,而丰富的社会知识和阅历,则必须要经过一定时期的人生历练,在书本上很难获得。
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法官应该怎样工作和如何选择法官曾有过详细论述。他把法官和医生的职业进行比较,认为最好的医生应当是医治过最大多数病人的,同样,最好的法官应该是同各色各样品格的人都打过交道的。但法官的工作与医生不同,医生是医治人们身体上的毛病,法官是医治人们心灵上的毛病,换句话说,就是“以心治心”。什么是以心治心呢,按柏拉图的解释,就是指的一个人违了法,是由于人的欲望的驱使而不受理性的支配,成为精神领域中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亦即所谓“心”的问题。法官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设法帮助违法的人用理性控制欲望,成为自己的主人。因此,法官必须对理性有充分的认识,有高度的公正品德,才能帮助别人。
柏拉图强调一个国家应该有品德优良的法官,他们必须心地纯洁,头脑清醒,善于分析,能够对诉讼作出公正的审判。那么,如何选择品德优良的法官呢?他认为,选择法官的条件是,从未被罪恶思想腐蚀过,更没有犯过罪,这样才能维持品德高尚。最好的法官,“心灵决不可以从小就与坏的心灵厮混在一起,更不可犯罪作恶去获得第一手经验以便判案时可以很快地推测犯罪的过程”“如果要做法官的人心灵确实美好公正,判决正确,那么他们的心灵年轻时起就应该对于坏人坏事毫不沾边,毫无往还”。一个年轻善良的人,“在年轻时便显得比较天真”,往往表现得过于简单和老实,容易被坏人所欺骗。正因为如此,柏拉图主张年轻人不适宜担任法官。“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的人。他们是多年后年龄大了学习了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回事的”。品德优良的青年还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锻炼,对社会有了丰富的阅历,对各种犯罪问题有了研究,自己又没有犯过罪,最后才能成为年高德劭而又了解什么是善和什么是恶,只有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能去当法官。柏拉图的观点不能说是绝对真理,但对我们如看待和衡量一个好法官,有一定启示意义。
社会阅历应当是高素质法官的必备条件。司法人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因而,大多数国家对司法人员的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除了有严格的专业资质要求之外,对经历也有严格的要求,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如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人员需要从有一定资历的律师中选任。
在英美国家,如果要成为一名法官,应当经过正规法律学习和相当长时间的司法实践,然后根据表现和成绩,才能通过法官的选拔。从法学院毕业,经过律师的岗位实践,到最终被选拔为法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英国,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很少。但凡获得法官职位者,均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并能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威望,赢得社会的尊敬。鉴于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自不待言。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法官职位虽不需要有律师的经验,但要成为一名法官,在学校毕业后,也要经过一定时期各种岗位的历练和培训。
我国在司法人员资格方面,除了最低学历较国外的要求宽松之外,在经历方面也无严格要求。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中,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除专业素质外,在提高待遇的前提下,对司法人员的经历适当有所要求。这样,不仅有利于遴选德才兼备的优秀司法人员,也有利于司法人员社会地位和威望的提升,增强其社会认同度,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出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相信这一举措的实施,能够有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