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步开展金融信贷、存储代办业务,并委托村级代办员拓展业务。2014年,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涉嫌侵害储户利益的案件,涉及被害人达222名,涉案数额达到1168万余元,社会影响范围广。为此,需及时总结经验,有效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涉嫌侵害储户利益的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依附于代办员的身份实施犯罪。包括利用村民对代办员的信任将存款据为己有,或是依靠代办员身份形成的便利资源(如知道储户存款信息)实施诈骗。
骗取储户存款手段简单。比如,代办员用收据单为储户打白条代替存单用以截留储户存款,或是直接将储户存单存至银行质押后获取财物。
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麻痹性、破坏性。某些代办员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掩饰其真实目的,蒙骗新的被害人,以便继续实施犯罪,被发现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已难以追偿。
事实上,信用社聘用的代办员多为本村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其犯罪行为之所以得逞,与村民对代办员的盲目信任有关。由于代办员多年不变,出于信任,村民常常对代办员一些不规范的业务行为采取默许和放任的态度。加之,长期以来,信用社对代办员缺乏管理和监督,使一些隐患很难发现。而且,有的代办员被发现问题后仅进行内部处理,未及时向社会公告,致使储户继续被骗。
要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对代办员的管理,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对各代办点的代办员进行全面细致的信誉审查,并登记造册,对其中信用不佳、群众反映不良的代办员集中清退,对其他代办员定期进行法治、存储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其次,对已撤销信用社代办站、代办员进行公告,防止已被撤销代办站的代办员继续利用代办员的身份或废弃凭证实施犯罪。
加强对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由于很多村民缺乏金融法律知识,存取款和归还贷款往往只认人(指代办员),而不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健全合法等。为此,信用社应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发布服务监督公告、图示凭证票样。公告说明凡是存款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予兑现,并公布举报电话。检察机关也要借助开展法律宣传月等活动,对村民进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村民权益。村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集体上访等手段要求解决。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全力查处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赃物以及有可能被隐藏、转移的财产,做好涉案财产的固定、保全。
合理引导村民理财。村民投资理财渠道相当单一,“闲钱”基本上是三个“老出口”:一是存银行,二是民间借贷,三是盖房或翻修房屋。如果能为村民提供合适的投资理财渠道,可进一步繁荣金融理财市场。